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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10:04 浏览:114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_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念定义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解释】本条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差额巨大”,是指明显超过合法收人的数额不是儿万元、十几万元,而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本条所规定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指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的来源的合法性。这里既包括本人拒不向调查的司法机关说明,也包括“说明”的内容经调查证明是虚假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追缴其财产的差额部分。本款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在清查、核实行为人的财产来源时,司法机关应当尽量查清其财产是通过何种非法方式取得的,如果能够查清其财产是以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方法取得的,应当按照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其巨额财产非法来源的情况下,本人又不能说明差额巨大的来源是合法的,才应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追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犯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_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_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 "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_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分类: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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